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汇编(试行)

(试行)
科研处
2004 年 11 月
 
 

目 录

      1.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3.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4.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立项配套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5.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6. 科研工作量及科研酬金计算办法(试行)
7. 广州体育学院关于资助发表学术论文的办法(试行)
8. 广州体育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9. 广州体育学院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 广州体育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1. 广州体育学院“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12. 广州体育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办法 (试行)
13.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基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14. 广州体育学院院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和结题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经费进入财务处指定账户并接受使用监管,由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凡不符前述要求,在配套资助 和计算科研工作量 时,将不予考虑。
第二章 项目来源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管项目。
第五条 纵向项目(亦称面上项目),即政府主管部门或科技基金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财政或科技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教学规划项目(教育厅)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包括: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项目。
(四)由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经费自筹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课题),即国内外合作、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科技服务、调研咨询或开发推广等,非科技基金或规划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港澳台地区合作、国内合作等;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以单位名义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
(三)科技服务。国家或省级运动队的科技攻关或服务,全民健身科技服务或其它相关项目;
(四)调研咨询。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并提供经费的调研或咨询项目;
(五)其他非科技基金或规划资助项目。
第七条 院级项目。包括院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列入院科研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以我院省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名义设立,并利用其建设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等同于院级课题。
第九条 本办法只认可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其他级别课题设立的子课题不予认可。 子课题应符合下述条件: 1 、子课题必须为该项目计划研究内容,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 2 、必须有项目主持人开具的委托书; 3 、必须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研究经费必须汇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 5 、已得到确认的子课题,不得再划分下一级子课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子课题学院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子课题,其级别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按低于原项目级别认定。即: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按省部级认定;省部级项目的子课题按厅局级认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公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并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申报、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查,填写意见后上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各类专项科技基金或规划项目立项,以立项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为准。院管项目由科研处组织评审,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立项部门提供的“计划任务书”或按要求签订合同和协议书。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横向项目应纳入院科研计划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书确定的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或年度检查报告》,经科研处检查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立项部门。
第十八条 不得随意项目内容改变。未经立项部门批准随意改变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后果。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规定的结题期限前 3-6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凡超过规定期限或已结题的项目,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及调换项目组成员排序。
第二十条 因故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作为财务决算上交余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执行项目计划,经提示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结题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因立项获得的配套资助与奖励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成果,科研处确认,上报立项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研究计划确定的时间结题,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结题时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题期限前 3-6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 ,并写出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结题:科研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并办理结题。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题:科研处将按合作双方商定的结题方式,给予配合,委托项目结题,将按照委托方认可的评审方式,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院管项目结题: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研究成果(一式四份)。
第二十七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成果申报奖励,根据学院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好成果交流、应用推广、科技统计,以及计算年度科研积分和编写《科研成果汇编》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认定、统计、登记、建档、存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组织鉴定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都应进行登记,申报登记的成果资料不得虚报、伪造、篡改。
第四条 未经科研处认证登记的科技成果,人事处在登记年度科研积分时将不予认可,亦不得用于职称申报和科技评奖。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第一署名单位是广州体育学院的科技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一)正式出版物(包括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
(二)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等;国际或全国综合性学术会议报告和墙报交流论文;
(三)我院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研究项目;
(四)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艺术表演正式参展或表演,并获奖的展品和艺术作品。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科研成果;
(六)发明、专利。
第三章 登记办法
第六条 成果所有者提供证明材料,科研处进行登记认证,并填写《广州体院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第七条 我院人员参与外单位科研活动,所获成果,按结题或鉴定材料排名顺序给予登记。
第八条 我院人员主持,并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科研成果,不发给外单位人员《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证书》。
第九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虚假成果,经调查核实,撤销其成果登记,并向全院公布,由此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或经济赔偿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三至四月份进行上一年度成果登记,并通过校园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则给予存档。
第四章 成果登记类别
第十一条 论文成果
(一)国内外学术期刊全文发表论文。
(二) 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入论文。
第十二条 著作成果
(一)专著、译著(须有正式出版刊号或批准文号)。
(二)教材(须有正式出版刊号和批准文号,如属自编教材须使用二年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方可登记)。
(三)工具书及参考书(须有正式出版刊号和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根据项目级别进行成果登记。
(一)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政法司)、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三)厅局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或其他同级别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
(四)院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学项目。
(五)自选自筹: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自筹经费到位并已结题的项目。
(六)横向合作项目:横向合作须提供下列证明方可进行登记:委托书或研究合同(原件),资金到院财务处账户证明,研究报告、结项证明或成果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应用成果
(一)自然科学类成果:包括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须提供开发或推广方案,委托书、结项证明和成果应用证明。
(二)社会科学类成果:包括专题调查、论证或咨询报告等,须提供委托书、调研报告、结项证明和成果应用证明。
第十五条 专利成果
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发明专利,提供专利局正式批准的专利证书原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计划顺利实施和研究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一)各类科技基金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二)学院批准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三) 横向合作(包括:科技服务 、 委托研究 和调研咨询 等)研究经费;
(四) 以我院省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名义设立的研究课题经费;
(五)自选自筹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保各项经费支出符合有关财务规章,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课题)预算内容和批准额度执行。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
(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票据,实报实销。
(三)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按使用项目建立明细账目,不得挪用或与研究无关支出。
第五条 使用范围
纵向项目(课题),即各类科技基金项目(课题)或政府规划项目(课题)及院管课题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确定的使用范围执行,经费预算一经核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并纳入院计划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自选自筹、横向合作及科技服务等),经费应汇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纳入院财务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来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账号。
第七条 未将经费转入院财务处指定账户和纳入院财务核算及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处将不予认可,亦不得进行成果登记和用于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
第八条 凡纳入院计划科研项目(课题),由科研处统一编号后上报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提取 5% 业务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建立收支手册,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研究计划或合同确定的范围,掌握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需要向外单位转拨协作研究经费时,使用人应向财务处提供协作研究合同书(协议书)或经科研处审核后的转拨经费清单。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以研究计划为依据实施管理,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一)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器皿、动物等购买费用。
(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印、打字及印刷等。
(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通讯费,用餐和交通费。
(四)工作补助费、专家讲学、咨询费用。
(五)项目完成后评审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作业费。
(七)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
(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规定只允许购置台式计算机一台,并不得购买手提电脑。
(九)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餐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 10% 。
第十四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物品,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学院,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其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中止或缓拨科研经费: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主持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弥补措施。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调离学院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四)研究经费被挪作它用。
(五)未能按时结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亦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六)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更改项目(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项目(课题)组成员者。
第十七条 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一般情况下,计划两年的项目 ( 课题 ) 研究任务,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项目(课题)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或由于课题经费使用不当或不实,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质、按时完成,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课题(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 推广 、科技服务、调研咨询及规划设计)等研究 经费开支亦 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但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业务费、劳务费、用餐和交通费等项支出比例可适度提高。上述项目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 50% 。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即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研处盖章,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保证完成科研课题的前提下,报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课题负责人允许从实际到位经费中提成 10% 作为科研业务费。(纵向项目、院管课题和院配套资助经费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与横向课题有关的出差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餐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纪念品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式发票,可以实报实销。课题组长本人的出差费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及活动费用报销
1 .课题组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费用,含场地租金、住宿费、招待费、设备租金、交通费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实报实销。
2 .课题论证会、鉴定会、咨询会等专家会议,到会专家酬金、稿费、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的发放报销标准由课题组长根据需要确定。报销时,提供领取费用的专家签名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科研处审定后报销。
3 .网络及通讯费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规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答辩评审费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与劳务相关的费用等,提供领取人签字表,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科研处审定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横向 课题计划中批准用课题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由课题组长决定,所购仪器设备需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后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转出学院,纵向项目(课题)以项目批准书规定为依据;横向项目(课题),凭双方签定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注明联合研究费的金额),经科研处审定后,可转拨不超过总额 50% 的研究费用用于合作研究。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书、合同书(协议书)和相关管理办法,按总量控制使用人员(劳务)费,并根据实际科研情况按月领取发放。合同书(协议书)中未明确人员费额度的横向项目(课题),提取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 20% 。
第二十八条 横向课题 通讯费、交通费报销
1 .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公共汽车费、机票费、火车票费、船费及其他交通费。
2 .科研过程中电话通讯费包括:座机、手机、充值卡、 IP 卡、 IC 卡、网络费等。
3 .横向课题研究工作需要购买通讯工具者,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购买,凭正规发票,全额报销(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纵向项目)。
4 .与横向课题研究有关的课题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含汽油费、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和维修费等,经课题组长审批签字后,凭正规发票,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实报实销(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纵向项目)。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餐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 20%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抵触之处,均按国家或广东省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财务处。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立项配套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争取科研项目(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经费进入财务处指定账户并接受使用监管,由科研处实施日常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凡与前述要求不符的科研项目(课题),学院将不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配套资助和奖励工作,依据立项书和实际到位经费,确定配套资助及奖励级别,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章 配套资助
第四条 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根据立项通知书和实际到位经费给予 1 比 1 配套资助。
第五条 凡获得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政法司)、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广东省哲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办)、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按实际到位经费给予 1 比 0.5 配套资助。
第六条 凡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按实际到位经费数给予 1 比 0.2 配套资助。
第七条 凡获得地、市、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广东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其他 同级别部门或委托部门 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汇入财务处指定帐户),学院将给予 1 比 0.1 配套资助。
第八条 凡获得横向合作、委托研究和科技服务项目(课题),学院将不给予配套资助,但从实际到位经费中允许提取 10 %作为科研业务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支配。
第九条 非省级重点学科人员配套资助全部由学院负担;省重点扶持学科和省扶持学科人员配套资助学院和学科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 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获得项目(课题)的我院人员 将项目申请书、立项批准书、资金到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交科研处认定,符合条件者填写《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立项配套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当年批准立项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基金项目经费、规划项目经费及配套资助经费专门建账,由财务处负责使用监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基金项目及规划项目经费严格按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费,财务处实行严格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时,应按要求由财务处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十六条 学院配套资助经费严格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工作补助、专家咨询、用餐和出租车等支出,财务处对配套资助经费使用实行严格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 科研处依据立项通知书,下达配套资助经费通知,首期拨付 60 %,预留 40% ,按时鉴定、结题后再拨预留的 40% 。
第十八条 无故延期者,缓拨或停拨 预留 40% 的 配套资助经费;对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对立项部门造成损失者,停拨 预留 40% 的 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我院人员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分为获奖成果(包括获奖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和非获奖成果(包括未获奖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二类。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三条 获奖成果奖励仅限于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委托设立的政府奖奖项,其他奖项不属此范围。
以下各奖项,均属获奖成果:
(一)国家级奖项: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政府奖奖励,学院将按原奖金额的 1 : 2 配发奖金,奖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二)省部级奖项: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政府奖奖励,学院将按原奖金额的 1:1 配发奖金,奖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第四条 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参与其他单位研究的项目,获得以上各奖项者,国家级排名前 5 名,省部级排名前 3 名获奖成果,按项分别给予 2000 元和 1000 元奖励。
第五条 同一成果获得数项不同级别奖项,则按其中获奖奖项最高级别颁发奖金,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上述获奖奖金,非省级重点学科获奖人员奖金由学院全部承担,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扶持学科获奖人员奖金,学院和学科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 非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科研项目
(一)凡由我院人员主持,并按时结题的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负责人奖励 1500 元;
(二)凡由我院人员主持,并按时结题的省部级项目,每项给予负责人奖励 1000 元。
(三)凡由我院人员主持,并按时结题的地厅级项目,每项给予负责人奖励 500 元。
第八条 科研论文
(一)自然科学论文被 SCI 、 EI 、 ISTP 、 SSCI 收录,每篇奖励第一作者 10000 元,其中 3000 元为第一作者奖金,另 7000 元为个人研究经费,作为本人研究方向的研究经费。
(二)自然科学论文被 CSCI 检索收录,社会科学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自然科学论文在《中国科学》,社会科学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每篇奖励第一作者 5000 元,其中 2000 元为第一作者奖金,另 3000 元为个人研究经费,作为本人研究方向的研究经费。
(三)学科级核心期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 3000 元,其中 1500 元为第一作者奖金,另 1500 元为个人研究经费,作为本人研究方向的研究经费。
(四)论文被《新华文摘》摘要转载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第一作者 1000 元。
(五)凡在“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期刊上 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每篇奖励第一作者 500 元 。
第九条 学术著作或教材
凡以我院名义,由我院人员担任主编,有书刊号和批准文号并由正式出版社承印和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每部奖励主编 1000 元。
第十条 应用类研究成果
(一)凡以我院名义进行的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或技术转让,并为我院取得经济效益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者,从其所创效益中拿出 10% 奖励成果所有者。
(二)软科学研究、专题调研、发展规划或论证报告,被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依据课题报告和使用部门提供的加盖有公章的成果使用证明,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 1000 元。
第十一条 专利。对于已获批准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500 元;若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增加 50 %奖金。专利实施后产生效益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非省级重点学科获奖人员奖金由学院全部承担,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扶持学科获奖人员奖金由学院和学科各承担一半。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凡经科研处认证、登记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人填写《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提供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及各种有效证明,科研处受理申请,并依据《广州体育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成果和应用类成果,由科研处负责初查,主管院长复审,院行政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非获奖成果(包括论文、学术著作、结题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审查,主管院长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注: 1 、 SCI 科学引文索引(美国)
2 、 EI 工程学引文索引(美国)
3 、 ISTP 国际学术会议引文索引(美国)
4 、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5 、 CSCI 中国科学引文索引(中国)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2004 版)
1 .体育科学 2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4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5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6 .体育与科学 7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工作量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以对开展科研活动的人员实行科研工作量补贴。
第二条 科研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不同于教学学时标准及方法,每学时补贴标准根据年度核定科研酬金总额及年度科研总量而定,即以年科研酬金总量和年科研成果总量计算每学时补贴金额。酬金标准按成果类别和级别确定。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凡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按《广州体育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登记的科研成果,均可享受科研工作量补贴。
第四条 同一成果不作重复计算,下列情况只能作一次计算: 1 、同一成果获得数项奖励,只计算最高奖项; 2 、同一成果既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同时又参加学术会议,只计算分值高的一项。凡出现类似情况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五条 项目补贴
(一)项目补贴(见附表 1 )仅适用于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资金到位的横向合作、委托研究、应用推广和科技服务;
(二)为鼓励我院人员多争取各类政府规划及科技基金项目,特提高相关补贴标准。
(三)为鼓励我院人员面向社会,多争取横向合作、委托研究、推广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研究任务,特提高相关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专著或教材补贴
(一)专著或教材补贴(见附表2 )仅适用于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编写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二)为鼓励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教材,特提高相关补贴标准。
第七条 论文补贴
(一)论文补贴(见附表 3 )仅适用于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发表或参会的论文,凡正式发表或参加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论文,都可获得论文补贴;
(二)为鼓励在高级别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特提高相关补贴标准;
(三)核心期刊认定以主管部门指定的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四)一级学会,即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成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如“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由其主办的学术刊物即为学科级核心期刊。
第八条 发明专利补贴
(一)发明专利补贴仅适用于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发明的各类专利;
(二)国家发明专利, 300 学时;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50 学时。(以专利批准年计算)。
第九条 科研酬金发放
(一)每年 1 — 4 月份开始统计科研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或成果所有者填写“广州体院科研成果登记卡” ( 只限上一年度科研成果 ) ,并提供证明材料,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认证。
(二)每年 5 月份由科研处按年科研酬金总量和年科研成果总量计算每学时补贴金额,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附表 1                项目补贴标准


项目类别

补贴标准(学时)

立项

结项

 

国家重点项目

300

300

国家一般项目

150

150

省部级项目 / 教育部教育教学项目

80

80

厅局级项目 / 教育厅教育教学项目

40

40

横向合作、委托项目

20/ 万元

20/ 万元

学院重点项目

20

20

学院一般项目

10

10

 
附表 2                 专著或教材补贴


类 别

补贴标准(学时)

外文版学术专著

30/ 万字

中文版学术专著

20/ 万字

编(译)著

15/ 万字

正式出版教材

20/ 万字

院内教材

5/ 万字

 
附表 3                 论文补贴标准


论文级别

补贴标准(学时)

收入 SCI 、 SSCI 、 EI 、 ISTP

400

全文收入新华文摘

300

一级学会主办学术刊物

100

全文收入“人大复印资料” / 摘要收入新华文摘

100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

50

国外正式出版学术期刊(有刊号 , 有国别识别码 , 用外文发表)

50

国内中文非核心期刊(有刊号)

10

报刊科普文章 (800 字以上 )

5

国际学术会议

20

国内一级学会学术会议

大会报告

100

分会报告

80

墙报

50

书面交流

10

国内二级学会学术会议(会议报告)

20

 

广州体育学院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人员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均可得到资助。
第三条 凡在“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期刊上 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将全额资助版面费。
第五条 凡在“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 期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将半额资助版面费。
第六条 凡在核心期刊增刊或非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七条 非省级重点学科人员版面费资助由学院全部承担,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扶持学科人员版面费资助全部由学科承担。
第八条 论文第一作者可凭版面费发票和刊载论文的期刊原件,到科研处办理版面费资助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注:“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和“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名单。
一、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2004 版)
1 .体育科学 2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4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5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6 .体育与科学
7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二、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004 版)
1. 体育科学 2.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4. 体育与科学
5.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6. 体育学刊 7. 中国体育科技 8.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9. 体育文化导刊 10.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11.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12.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13. 山东体育学院学 报
 

广州体育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术活动组织、承办和参与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术活动范围
第三条 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
(一)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
(三)以我院名义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我院承办或举办的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
(一)科研处每年十二月制定下一年度学院学术会议计划,各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会议申请和会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会议主题、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简要介绍,拟邀请国内外学者的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与贡献等情况。国际性会议,须同时报院外事处,由主管院长审批。
(二)凡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办理。被批准举办会议还需在举办前 3 个月拟定出具体计划报院办及科研处。
(三)未纳入学院年度学术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学院将不予以资助,但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到科研处备案。
(四)我院与各类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的学术活动亦应纳入院学术会议计划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我院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
(一)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参加“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或同级别会议,论文由科研处统一组织报送。
(二)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学会年度会议计划内学术会议,论文作者须持会议通知书到科研处认定,并填写“会议申请单”,报所在系、部申批。
(三)凡出境参加学术活动人员须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论著)通过院科研处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带出境外。
第四章 学术活动经费
第六条 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经费
(一)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纳入学院计划的学术会议,实行“以会养会”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如果确需经费资助,应在会议举办前半年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列出经费开支,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扶持学科举办或承办列入学院年度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经费由学院和学科各承担一半。未列入学院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经费由学科全部承担。
(三)各系、部承办或举办未列入学院计划的学术活动或会议,经费由举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组织学术交流经费
(一)凡以广州体院名义正式邀请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外或港澳台学者,由院外事处负责接待。国内学者由科研处负责接待。
(二)凡以各系、部名义邀请的专家或组织的学术交流,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经费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个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经费
(一)资助对象。凡我院正式在职人员均可获得相应的资助。
(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金额。
1 .国际综合性学术会议:奥运会科学大会,亚运会科学大会,学院承担入选论文注册费,成行后给予 3000 元资助,差旅费由个人承担。
2 .国内综合性学术会议: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或其他同级别会议,学院承担入选报告和墙报第一作者的论文评审费、会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3 .国际单科或单项学术会议,由与会者自筹经费,学院将不予以资助。
4 .全国性一级或二级学会年度会议计划内学术会议,学院将承担入选论文第一作者会务费及往返路费(火车硬卧),市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5 .年度会议计划以外由全国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学术会议,学院将承担入选论文第一作者往返路费(火车硬卧),会务费、市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6 .资助对象为论文第一署名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作者,否则将不予以资助。
(二)资助申请办法
1 .凡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在投稿前,持会议征文通知或相关学会年度会议计划到科研处认定(科研处下发会议征文通知无须认定),科研处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资助,获准后方可投稿,并凭正式会议通知申请资助。
2 .我院人员每人每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只资助一次,超过一次,全部费用自行解决。
第五章 学术活动组织
第九条 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由各举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国际及全国性学术活动由科研处和外事处协助组织。
第十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活动,承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半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连同会议有关资料交科研处存档。国际性学术活动还须将总结报告交外事处,由外事处呈送主管院长审阅后报上级归口部门。
第十一条 其它各类学术活动均应在活动结束半个月内,由举办者负责写出小结报院科研处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人员申报科研课题的水平和竞争力, 扶持面向国家或广东目标及瞄准学科发展前沿课题的前期论证研究, 特设立预研基金项目。
第二条 为做好下一年度科研课题申报准备工作,以提高入选率。在 申报 前一年,遴选出 10 — 15 项左右符合国家或广东省需要,具有较好研究基础和预期前景的选题,进行论证研究,以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预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探索性。并具备以下三方面之一:
(一)已具有较好基础的学科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估计可进入下一轮相关科技基金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根据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领域重点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目标,为争取获得相关科技基金资助所进行的预先研究。
(三)根据国家及广东省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现实或理论问题,为争取获得相关科技基金资助所进行的预先研究。
第四条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科研处受理。评审和结题均采用召开论证会办法,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和聘请专家,专家组由三至五人组成,主要对选题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打分或不记名投票方法决定入选项目,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五条 实行限额资助,原则上每项资助一千元,专款专用,科研处依据“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擅自终止或不及时开展工作者,将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
第七条 根据下一年度申报课题时间决定结题期限。获资助项目应在申报前一个月进入结题程序,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在修改完善基础上,完成申报书撰写,确保准时上报。
第八条 凡未获准立项的预研基金项目,结题必须以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为结题形式,版面费则按“广州体育学院关于资助发表学术论文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选题一般只资助一次,对取得较好成果而因特殊原因未能进入政府各类基金项目计划者,可申请第二次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

广州体育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休闲、竞技”特色,支持出版优秀学术专著,特设立广州体育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凡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体育学院的学术专著 ,均可申请并获得资助。
第三条 出版基金单独建帐核算,财务处负责使用监管和审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术专著的出版事宜,由学院统一安排。出版单位由学院负责联系,作者个人联系的出版单位学院将不予认可。
第二章 出版基金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包括原稿或复印件一份,反映学术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署意见。成果权益纠纷由第一作者负责,学院概不负责。
第七条 申请时间: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 4 月 1 日- 4 月 30 日 。每年资助 1 — 3 部学术专著。
第八条 科研处形式审查通过后,送院内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连同评审意见一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资助数额
第九条 出版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条 基金实行滚动发展,著作权所有者负责著作销售,所得收入著作权所有者与学院实行 5:5 分成,学院所得部分将全部打入基金。
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我院教师及研究人员在本人学科方向内,通过系统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创新或在实践上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基础理论著作:即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撰写的具有独特见解或创新,对学科建设或人才培养具有较重要意义的著作。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应用科学理论指导教学、训练实践,并收到良好效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对教学、训练实践具有较重要意义的著作。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资助范围
(一)研究报告、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
(三)工具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标注“广州体育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技奖” 表彰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活动,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果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为院级科学研究突出贡献奖。凡在我院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都可参加评选。每二年评选一次,设“优秀科技成果奖”、“优秀社科成果奖”、 “青年科技成才奖”(年龄在40岁(含40岁)以下)等三个奖项。
第三条 奖励成果必须是:广州体育学院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广州体育学院的职工为第一承担(完成)人。
第四条 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奖项设一等奖一个( 奖金 5000 元),二等奖二个(每项奖金 3000 元),三等奖三个(每项奖金 2000 元)。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 科技奖”评选以个人现实业绩为首选条件,遵循从严掌握、
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风严谨,善于团结协作,事业心强,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凡具备下述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奖:
(一)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立项的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基金项目,其成果经权威部门组织鉴定,水平为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项目主持人。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前五名,省部级奖项第一名。
(三)自然科学项目推广应用后为学院取得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调研咨询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第一完成人。
(四)长期参与国家或省级运动队科技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专利发明并产生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的专利第一完成人。
(六)在我院科研基地或实验室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1 篇以上或在学科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者(以上均应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
(八)二年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同一学科方向系列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属学科级核心期刊,其余四篇为核心期刊,或者 5 篇均刊登在院外核心期刊上(以上均应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
(九)获国内权威学术部门授予的学术荣誉称号者。
(十)通过科学化训练,取得优异运动成绩者(全运会或全国单项锦标赛、冠军赛比赛前三名,奥运会、亚运会或世界杯赛前六名)。
第八条 申报者提供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专利、奖励、社会及经济效益证明以及相关资料等均应是在评奖期限内以广州体育学院名义获得的。计算经济效益以转入我院金额计算,提供的成果必须是在科研处备案成果。
第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不局限于申报“青年科技成才奖”。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系、部推荐与本人自荐相结合,如实填写“科技奖”申报书(一式三份),连同报奖材料原件一并送科研处核实,报主管院长审查。
第十一条 科研处组织院内外内行专家匿名初评。院学术委员会复评,并以不记名投票方法最终选出获奖人。
第十二条 院行政会议审定,公示一周,如无争议,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促进青年学术骨干成长,特制定 “ 广州体育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办法 ” ,以资助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条 采取项目资助方式,每年资助一次,每次 5 — 10 项,每项资助经费 1 - 2 千元,并随经费增加而提高资助强度。
第三条 鼓励青年教师在本学科前沿进行探索;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通过资助研究,提高青年教师进一步获得高级别项目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院正式在职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含四十岁),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教学效果良好;
(五)所在系部能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保证;
(六)报告或论文类成果必须研究期或在结题后一年内在院外核心期刊发表;
(七)专著类成果可申请学院出版基金,如获准将给予资助。
第五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价值较高,学术思想较新颖,依据较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
(二)对国家及广东省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具有较重要意义的研究项目;
(三)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每年 4 月份由科研处发布指南和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青年教师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系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人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科研处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期间,须认真填写《青年教师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青年教师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凡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时,必须标注 “ 广州体育学院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 字样。
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资助对象,资助经费亦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必须和申报书一致,一般情况不允许更换题目和研究内容,若确需更改应在结题前 6 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按未完成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将停止资助,终止拨款。
(一)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
(二)无故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其一次申报资格,并视为中止课题研究,并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基地及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基地及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基地及中心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健美操培训基地等,或由国家或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或批准成立的科研基地和中心,以及我院命名的科研基地(中心)。
第三条 广州体育学院科研基地(中心)是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及广东省教育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条 科研基地(中心)依托相关系、部。科研基地(中心)必须配合和促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发挥科研优势,在承担科研项目,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司局、管理中心及广东省教育、体育等部门作为命名和批准单位,对科研基地实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广州体育学院是科研基地(中心)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科研基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由院长或主管院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科研基地(中心)建设工作小组。科研处作为建设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学院有关科研基地(中心)建设的各项决议或办法。
(二)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科研基地 (中心) 提供必要用房、设备和资助。
(三)学院负责遴选、任命科研基地(中心)主任、副主任。
(四)学院负责科研基地(中心)的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并配合科研基地(中心)命名或批准单位做好检查评估工作。
(五)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科研基地(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报命名或批准单位。
第七条 科研基地(中心)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培养优秀人才,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正常运行。
(二)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及广东省各级各类科技基金项目和科研任务。
(三)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每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四)凝练学科方向,汇集骨干队伍,建设高水平、稳定的科研队伍。
(五)主动争取和承担横向合作、委托开发和科技服务等应用项目。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科研基地的学术影响。
(七)接受命名或批准单位及学院对科研基地(中心)的考核、审计和检查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科研基地(中心)应坚持共同建设原则,学院和科研基地(中心)共同筹措资金,改善条件,创造有利于科研基地(中心)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九条 学院设科研基地(中心)运行配套专项经费,非省级重点学科由学院承担,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扶持学科由批准单位下拨经费承担。
第十条 科研基地(中心)运行配套专项经费主要用途
(一)设置研究基金,设立研究课题。年度研究基金经费应占运行配套费的 30% 。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其中,科研基地(中心)人员承担的研究课题数和经费应不少于总数的 60% 。
(二)科研基地(中心)日常运行费,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 60% ,主要用于支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向院内开放,组织申报科研项目、课题配套和奖励,资助参加学术会议等。
(三)设立主任基金,原则上占运行配套费的 10% 。主要用于启动新的研究方向,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和对外业务交往等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中心)实行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中心)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科研基地(中心)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一般为 3 年,每年在科研基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中心)的研究方向、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基地(中心)主任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中心)专兼职人员打破终身制,即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科研基地(中心)”进行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人员在受聘期间的:( 1 )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 )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 )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 4 )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5 )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6 )奖惩措施等。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基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院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 3 人,院外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中心)应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档案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基地名称,知识产权归广州体育学院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检查。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检查由科研基地命名或批准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研究科研基地的考核和评估按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科研基地(中心), 学院将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缓拨或停拨运行配套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院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管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院管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列入院科研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我院省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利用建设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课题),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院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广州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每年三月份由科研处公布项目(课题)指南及申报通知,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每年五月份下达立项通知,研究周期为一年,一般不延期,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延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 申请人按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院长审定,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项目(课题)实施及检查
第十条 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课题)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书确定的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
第十一条 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课题)内容。未经科研处批准随意改变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并由主持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后果。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课题)主持人。如主持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持人,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计划结题期限前 3-6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办理。
第十三条 已进入结题程序或已结题项目(课题),不得更换项目(课题)主持人、项目(课题)组成员以及调换项目组成员排序。
第十四条 凡不执行项目计划,经提示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结题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将按撤项处理,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主持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研究成果(一式四份),经科研处审查同意,方可进入结题程序。
第十六条 院管项目(课题)成果形式。 1. 涉及学院发展的委托研究项目或系、部名义承担的研究项目以调研报告为主; 2. 个人提供最终成果必须包括二部分,一是研究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成果;二是核心期刊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版面费按“ 广州体育学院关于资助发表学术论文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应严格按计划时间结题,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结题时间,项目(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结题期限前 3-6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 ,并写出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院管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成果申报奖励,根据学院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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