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院各运动项目的竞技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院争取到了较高的荣誉,也为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外单位前来我院借调学院各代表队、运动员参加比赛、表演和社会公益活动日趋增多。为更好地维护学院的声誉,确保安全,根据学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出学院各代表队、运动员外借比赛、表演的暂行规定,并建立各代表队专项训练基金。
一、 外借比赛、表演的范围
凡属我院在读的学生,只要不是代表由学院下文组织参加的比赛及表演均属外借的范围。
二、 外借比赛、表演的审批程序
1、 凡被外借比赛、表演的个人或运动队,都必须有外借单位的信函,由教练员或被联系人报所在系、部领导。
2、 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呈学院主管部门竞赛训练处。竞训处会同教务处根据学院的教学、竞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学院办公室转呈学院领导批复。
3、 经请示学院领导获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发出通知后方能外出参加比赛及表演。
4、 各系、部、教研室、教练员、运动员或个人均无权擅自与外界签约各类协议。
三、 外借比赛、表演的报酬分配
1、 凡外借学院参加比赛、表演的运动队或运动员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能减免。
2、 收费标准必须由所在系、部领导和竞赛训练处与借用单位商定,报学院领导批准。
3、 此类收费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在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税5.5%后进行分成。
4、 每次活动收费总额纳税后,收入的60%作为该次活动的劳务费。由系、部领导与教练员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5、 每次活动收费总额纳税后,收入的30%作为专项训练基金,用于参加比赛、表演等各项活动的支出。由学院财务处列出“艺术系训练基金”、“武术系训练基金”、“运动训练学系训练基金”三个项目基金,统一代管。
6、 每次活动收费总额纳税后,收入的10%上缴学院。
四、 训练专项基金的使用
1、 凡今后外借比赛、表演收费总额纳税后的30%作为参加项目运动队的专项基金。
2、 凡与上一级及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比赛、表演、培训班,除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外,余额部分都必须转入各项目训练基金。
3、 各项目训练基金由竞赛训练处协同财务处统一给各项目设专款专用卡,作为该项目训练、竞赛、优秀运动员等补充费用。
4、 使用训练专项基金,必须教练员写出书面使用报告,经系、部、领导审查签字同意,报竞赛训练处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金额较大的开支(伍仟元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
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